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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官网:多地官方通知:明确企业复产程序和要求、验收要求!明确不一刀切、但属于关停取缔类须两断三清

多地官方通知:明确企业复产程序和要求、验收要求!明确不一刀切、但属于关停取缔类须两断三清

来源:乐鱼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14 06:03:27

  原标题:多地官方通知:明确企业复产程序和要求、验收要求!明确不一刀切、但属于关停取缔类须两断三清

  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市环委办《关于印发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宿环委办发〔2017〕4号)精神,规范整治“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环境质量提升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本规范。

  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网格排查、部门联动原则,坚持排查要全面、查处要到位、整治要彻底、成果要巩固要求,采取查处、曝光、整改和巩固“四步法”,开展全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达到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改一批、巩固提升一批“三个一批”的工作成效,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任务,坚决杜绝新增“散乱污”企业,为全市环境质量提升提供内生动力。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长期违规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手续完备但超标排污、私设暗管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乡镇园区准入条件及各类负面清单的企业。

  (二)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型制造加工公司,最重要的包含: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造纸、铸造、酿造、废塑料加工、水泥制品生产、建筑材料、石材加工、小汽修、露天喷漆、餐具清洗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制鞋、板材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长期超标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的企业,最重要的包含:使用小煤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以及污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四)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生产经营种类和规模发生较大变化,超范围违规生产的企业。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对辖区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按关停取缔、停产整改和巩固提升3类标准做分类,并确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逐一实施整治。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街、工业园区)总体设计和其他有关规划的。

  4、《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市沿成子湖地区、化工园区及生态红线区域环保负面清单不予准入的。

  5、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

  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由属地政府严格依法关停取缔。

  1、对不符合取缔标准,经整改后可以达标排放并完善手续的企业,应当首先实施停产整治,依法处置,达到污染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停产整改。9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属地环保部门验收,并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关停取缔。

  对完成整改及环保设施齐全、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的合法合规企业,纳入日常“双随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提升。

  具有产业集群基础的中小企业应逐步入驻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聚集区),通过产业园区(聚集区)在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方面的正规手续办理,达到借助园区平台发展的需求,最终形成“小企业、大集群”、“小企业、大行业”的产业集聚优势。努力提升公司环保治理和管理上的水准,建立长效发展机制,通过品牌化、规模化建立行业优势,企业间合作共赢,加大创新投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逐步培育成行业龙头企业。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理处罚到位。

  3、已建成投产项目需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属地政府初核后,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4、环评报告中明确需要申请总量的项目,需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总量确认书。

  5、根据现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符合登记表备案标准的,由企业自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备案。

  1、厂区环境要求:一是厂区内路面需硬化,及时洒水降尘;二是厂区视线范围内的地面和墙面无油污无杂物,油桶、漆桶、漆渣和胶渣等危险废物必须进危废暂存间;三是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旧设备、废包装、废弃下脚料等杂物,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

  2、车间环境要求:一是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做好硬化防渗;二是周围墙壁无油污,保持清洁;三是原材料区、生产区、安装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四是车间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感官上无明显扬尘,无刺激性气味。

  4、全面实现各生产工序粉尘的集中收集并经有效的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

  5、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工序应布置在车间内,对有机废气须进行相对有效收集,采用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7、对产生噪音的设备及工序须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8、危废暂存库建设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应急防护设施及防火设施;二是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进行存放,不相容的危废应设有隔离间隔断;三是根据不一样的种类应配备相应的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四是地面与裙角底需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地面要干净整洁,表面无裂缝;五是需依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危险废物包装物需根据相关要求粘贴标签;六是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须张贴上墙,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等。

  由各地环保职能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指导完成环境整改治理的“散乱污”企业组织复产和验收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复产条件的,同意复产检测,同时复产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设备试运行进行仔细的检测,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并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1、整改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复产申请,与整改报告一并递交乡镇(街道)、园区初审。

  2、乡镇(街道)、园区3日内进行现场初审,主要核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整治提出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合乎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后递交属地环保部门。

  3、属地环保部门接到初核意见后,7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同意投入生产。核查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4、经当地环保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核查同意复产的企业,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10日为一批次,报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上报市环委办备案。

  5、复产企业在复产2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需停产整改,直到合格。

  (一)严格排查清单管理。各地应在前期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摸排,并根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企业信息完整。

  (二)强化联合联动执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环保机构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区域标准。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采取对应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强化督查期间将邀请媒体记者不定期随同督查组进行现场采访,并对地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报道、曝光。

  (四)严格督查问责。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市级督查时,对进度滞后的,要通报预警;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者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移送问责。

  (五)强化市级督查。市环保局从各县、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三个强化督查组,以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为重点强化督查,首轮督查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督查采取拉网式方式来进行,各督查组将督查区域网格化,逐个网格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曝光、交办。各地对曝光或交办的问题依法查处、整改。

  (六)落实长效监管。2017年11月,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情况做抽查,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做再督查。各地要不断巩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各乡镇(街道)及园区要充分的发挥网格员作用,成立专门巡查队伍,每天组织网格员强化对网格内各类企业的巡查监管,保障各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发现不正常的情况要立即上报,并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2017年11月25日前,各地提交“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全市“散乱污”企业要分类施治、联合验收、强化监管,决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

  《通知》提出,要明确“散乱污”分类整治要求。各区县要按照《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淄政办发明电〔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做现场核实,严格落实分类整治措施,确保各类“散乱污”企业切实整治到位。关停取缔类,要依法落实“两断三清”,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限期完善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完善手续;治理提升类,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规格要求,配套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搬迁改造类,老厂区要立即实施停产,新厂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

  《通知》强调,凡是被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到未落实整治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通知》指出,对整治完成验收通过的要依法恢复生产。要求各区县组织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和复产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符合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回到正常状态生产。限期完善类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获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后,正式投入生产。治理提升类企业,配套完善治理设施后,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区县联合工作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搬迁改造类企业,新厂区严格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得批复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生产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生产。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察觉缺陷的各类企业,问题整改完成后,依法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严格按照环保部销号标准立即组织并且开展验收,验收通过的企业,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通知》要求,对实际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验收而未验收,或企业已完成整治任务却不准恢复生产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对未完成综合整治要求,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根据验收结果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通知》要求,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弄虚作假、违法生产、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镇(街道)要充分的发挥四级网格员作用,成立专门巡查队伍,每天组织网格员强化对网格内各类企业的巡查监管,保障各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发现不正常的情况要立即上报,并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区县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力量,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严格禁止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

  《通知》强调,综合整治完成达到验收复产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严禁推诿拖延等各类懒政怠政行为,全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泰安市下发《关于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疏堵结合、扎实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好当前“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既解决有关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又避免问题整改“一关了之”“一拆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要求:全市落实网格责任排查验收,完成整改并通过的企业可恢复生产!

  根据《通知》解读,“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其中,“散”是指没有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交界处和农村等;“乱”是指未批先建、未纳入规划、无序发展起来的企业集群,造成不公平竞争,体量较小、随意性较大,隐蔽深,易反弹;“污”是指生产工艺简单、落后,基本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简陋,厂区环境脏乱差,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情况严重,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以牺牲环境代价换取企业生存空间的企业。

  目前,“散乱污”企业的重点是有色金属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在本次综合整治工作中,全市要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区域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审批手续、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基本情况,凡是符合整治标准的,一律纳入整治范围,登记造册,形成“散乱污”企业清单。拉网排查要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根据真实的情况将企业分为关停取缔类、限期完善类、治理提升类、搬迁类四种类型。

  其中,关停取缔类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各类手续不完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不符合规划布局且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此类企业应依法关停取缔、落实“两断三清”措施。(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

  限期完善类是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后能够达标排放的,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整改后能够消除隐患的,仅存在手续不完善情形的企业。此类企业办理完善各类手续,由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部门验收后,可恢复正常生产。

  治理提升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仅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此类企业经治理完成,由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环保部门验收后,可恢复生产。对存在燃煤设施的工商业户,更换为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后,可恢复生产。

  搬迁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产业政策,但由于布局分散、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企业,按照“先关停、再入园”的原则进行整治,依法实施搬迁改造。

  根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环保、国土资源、经济与信息化、安监、消防等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和复产工作。

  对已按要求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符合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限期完善类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正式投入生产;治理提升类企业,配套完善治理设施后,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搬迁类企业,新厂区严格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得批复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生产。同时,对未完成综合整治要求,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近期,我市将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力量,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严格禁止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落实网格责任,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考核奖惩。综合整治完成,达到验收恢复生产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严禁推诿拖延等各类懒政怠政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验收而未验收,或企业已完成整治任务却不准恢复生产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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